涉县链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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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意义上的“红包”已经有多重含义,有的已涉及法律风险,比如医生收“红包”就应该纳入商业贿赂处理范畴。因此,“微信红包”背后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警惕“微信红包”的贿赂风险问题。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夕当天绑定的银行卡就超过了2亿张。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礼”功能。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最早是由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后来被引入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二)“微信红包”资金和利息应如何归属?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在这种互联网社交金融行为背后,“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将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关于“微信红包”的利息归属问题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在转账制作红包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这段时间所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发放者;在红包到达接受者的账户,且在接受者提现前这段时间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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