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链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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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陈潇)近日,家住固新镇的高先生购买了霉变的火腿肠,在与生产厂家和代理商协商无果后,经县消费投诉举报中心调解后获得10倍货款赔偿金。
    2015年12月20日,高先生在县城一送货车上购买某品牌火腿肠20根,价值30元。但在食用时发现其中一根火腿已经发霉,于是,他多次联系生产厂家和代理商要求赔偿,但生产厂家和代理商均以火腿肠发霉是因为运输途中包装破损造成的,与产品本身质量无关为理由拒绝赔偿。无奈,高先生来到县消协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一方面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另一方面立即与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取得联系。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生产厂家及代理商答应给予高先生所购火腿肠货值10倍的赔偿,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县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方面要认真查看产品生产日期,另一方面要查看产品外包装是否完整,并索取购物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遇到此类事件时应第一时间联系生产厂家或厂家在当地的代理商,保留证据及凭证,待厂家检查后索取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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