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秋季焚烧秸秆的通告
涉政告[2016]6号
为有效防止焚烧秸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秋季严禁焚烧秸秆的时间从现在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期间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4小时不间断巡查,督促和管理各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三、各村民委员会要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积极引导农民推广秸秆还田等适用技术,搞好秸秆综合利用。
四、对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采收后,秸秆及树叶、荒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1500元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一旦发现焚烧秸秆行为,要积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禁烧办举报(县禁烧办举报电话:3897660)。各乡镇、县禁烧办接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扑救,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