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窦生杰)按照《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待遇有新政策新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县统筹区内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县统筹区外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转外医疗机构2500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扣除起付金额累计不超过转外标准。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一级医疗机构85%;县统筹区内二级医疗机构77%,县统筹区外二级医疗机构72%;三级医疗机构65%;转外医疗机构50%。住院使用中药(汤剂,目录内中药饮片)支付比例100%。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