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闫晓斌)近日,我县消费者王先生的太阳能热水器几经波折终于得到厂家维修,他感慨万千:“这次如果不是消协出面调解,我现在还用不上热水呢。”
原来,2014年6月,王先生花费3200元从涉县某家电器门市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带温度显示功能的太阳能热水器,不久后太阳能热水器出现漏水且无法维修,经与厂家协商后免费更换了一台新热水器。可使用不久后,新换的热水器仍然存在漏水现象,而且在功能上与其之前的太阳能热水器有区别,没有温度显示功能。于是王先生电话再次联系厂家,厂家回应称给王先生更换的这台热水器是2012年产品,已过保修期,且该型号产品出厂就不带温度显示功能,之前所购热水器的水温水位仪为经销商赠送,拒绝免费为其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12月23日,王先生到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取得联系。根据国家三包规定第十四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保修期应重新计算,因此厂家辩称消费者所购产品是2012年产品,已过整机保修期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要求生产厂家为王先生免费上门进行了维修。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在依法办理维修、换货、退货手续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让销售者出具发票,并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换货后必须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