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正常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居住,下班后去十多公里外的一朋友处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南通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如东县法院一审认为,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况下,高女士从公司宿舍去朋友处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