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居民群众出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补充相关路段禁行、禁停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车辆停放路段
1、龙山大街(龙电岗——南关转盘)
平安大街(将军大道与平安街交叉口——龙南西岗)
迎春街(龙南西岗——迎春大桥南头)
崇州路(纪委岗——309国道路口)
振兴路(三尖坝——309国道长途汽车站路口)
牌坊路(滩里岗——计生三站路口)
电厂街(新世纪路口——龙南路)
贸易街(农林路口——小海路口)
小海路(河西街路口——迎春街路口)
农林路(龙山大街路口——迎春街路口)
步行街(原体育路龙山大街路口——城中街路口)
滨河路(南关转盘——309国道路口)
309国道城区段(清漳大桥南头——长途汽车站)
以上路段实行全线禁停;
2、城区所有交叉路口周围五十米内禁止停放车辆,公交车站进出口路段三十米内禁止停放车辆
二、禁止车辆通行路段
1、电厂街(振兴路至农林路)由南向北单行线;
贸易街(振兴路至农林路)由南向北单行线;
贸易街(振兴路至步行街)由北向南单行线;
以上路段禁行时间7:00—20:00。
2、崇州路、开元街驶入环岛的车辆,禁止左转。
三、车辆停放规定
1、车辆按需停入临时停车泊位,按箭头朝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车位标线;
2、对不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且驾驶人在场的机动车,由电子警察记录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3、出租车即停即走, 停入专用停车泊位,不得长时间占道待客,由电子警察记录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应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通行、停放。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由电子警察记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一、禁止车辆停放路段
1、龙山大街(龙电岗——南关转盘)
平安大街(将军大道与平安街交叉口——龙南西岗)
迎春街(龙南西岗——迎春大桥南头)
崇州路(纪委岗——309国道路口)
振兴路(三尖坝——309国道长途汽车站路口)
牌坊路(滩里岗——计生三站路口)
电厂街(新世纪路口——龙南路)
贸易街(农林路口——小海路口)
小海路(河西街路口——迎春街路口)
农林路(龙山大街路口——迎春街路口)
步行街(原体育路龙山大街路口——城中街路口)
滨河路(南关转盘——309国道路口)
309国道城区段(清漳大桥南头——长途汽车站)
以上路段实行全线禁停;
2、城区所有交叉路口周围五十米内禁止停放车辆,公交车站进出口路段三十米内禁止停放车辆
二、禁止车辆通行路段
1、电厂街(振兴路至农林路)由南向北单行线;
贸易街(振兴路至农林路)由南向北单行线;
贸易街(振兴路至步行街)由北向南单行线;
以上路段禁行时间7:00—20:00。
2、崇州路、开元街驶入环岛的车辆,禁止左转。
三、车辆停放规定
1、车辆按需停入临时停车泊位,按箭头朝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车位标线;
2、对不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且驾驶人在场的机动车,由电子警察记录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3、出租车即停即走, 停入专用停车泊位,不得长时间占道待客,由电子警察记录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应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通行、停放。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由电子警察记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