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