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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涉县又有两人被判刑



河北涉县法院对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俩盐贩子判刑

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呼某、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的宣判,是我市第一例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盐,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邯郸市供销社与邯郸市公安局《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2013年9月6日,涉县盐政与公安组成的联合打击涉盐犯罪领导小组,在对涉县更乐区域进行食盐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涉县更乐旁岐市场“某粮油店”内有工业盐,经调查:该店主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邯郸市南环市场购买16袋计800公斤

工业盐,用6袋300公斤工业盐腌制酱菜,企图销售给天铁施工工地。并将剩余的500公斤工业盐销售给同在旁岐市场经营“大名香饽饽”食品加工人员呼某,呼某用买来的工业盐加工水煮毛豆、花生等熟食进行销售。该案被查获后,盐政部门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部门已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呼某执行逮捕,张某被取保候审。

今年初,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某、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月27日

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达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呼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件的审理终结,警示食品经营人员铤而走险,违法使用工业盐,将要付出沉重代价。只有守法经营,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食盐,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以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

涉县又有两人被判刑



2015年12月3日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食盐)罪,判处涉县人李某父子分别为李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2000元。并禁止两人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其相关活动。

2015年4月,涉县盐政人员和涉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在检查中发现,涉县人李某父子两人涉嫌用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4月2日涉县盐政决定对李某父子立案调查,5月6日移送涉县公安局刑事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李某父子在2014年11月份到2015年4月份把“长舟牌”工业精致盐,执行标准为GB/T5462-2003,充当食盐销售到其附近多个村村民家里,经河北省盐及盐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盐碘含量为0,含有砷、钡等对人有害物质,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认定其销售违法盐450公斤,两被告在其亲属规劝下自首,有从轻情节,李父患多种严重疾病,销售出去的盐被盐政机关扣押,避免了危害进一步扩大,综合以上情况涉县法院对两人做出以上判决。

涉县联合打击涉盐犯罪办公室呼吁广大群众购买食盐要到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经营资质的商店购买小包装食盐,并索取购买票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警示食品加工单位和食盐销售单位要遵守盐业和食品相关规定,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食盐用于食品加工和食盐销售,并建立购盐台账,索取购盐票证。不要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涉县盐业案件举报电话0310-3833110

重大紧急案件直接拨打110

涉县盐政、公安联合打击涉盐犯罪办公室宣:

2015年12月


本帖最后由 shexian 于 2016-02-29 21: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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