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郝丽姿)近期,我省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按照五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通知》还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配偶的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60元。